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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大连日川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冠精密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日川精密部品有限公司,成都华冠精密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491号申请人:大连日川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兴路3号-1。法定代表人:乔爱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锋,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成都华冠精密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130号四川大学科创中心。法定代表人:邹利华。原告大连日川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冠精密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日川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华冠精密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58元。担保人谭宝红以银行存款17400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谭宝红用以担保的银行存款174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华冠精密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58元。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