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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圆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圆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3988号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住。委托代理人:王骞骞。被告:高密市圆汇贸易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圆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