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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娄文娜诉与被执行人加木措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文娜,加木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碌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6执9号申请人娄文娜,女,藏族,200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号**室,身份证号:6230262004********。法定代理人杨红霞,女,藏族,1971年3月8日出生,现住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号**室,身份证号:6230261971********。被执行人加木措,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系碌曲县老龄委职工,现住碌曲县扎西小区,身份证号:6230261971********。本院依据(2015)碌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并将划拨至执行款专户,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碌曲县人民法院(2015)碌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吾 杰执行员 :闵大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完代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