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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8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银江与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银江,彭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02民初8354号原告:邱银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彭震,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邱银江与被告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银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由于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多次借款共20万元,约定六个月还清并付利息36000元。后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给被告垫付运费408500元,为被告垫付税金6710元。后来被告还款30万元,到2015年5月12日止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37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均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震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和数额认可,同意分期进行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彭震共需偿还原告邱银江借款37万元。具体还款方式为: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债权债务两清。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宝瑞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徐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