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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庆良与被执行人张春革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389号朱庆良、张春革:申请执行人朱庆良与被执行人张春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革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庆良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申请执行人朱庆良予以放弃。案件执行费125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春革负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