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庆良与被执行人张春革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389号朱庆良、张春革:申请执行人朱庆良与被执行人张春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革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庆良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申请执行人朱庆良予以放弃。案件执行费125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春革负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