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耿文涛与麦震、夏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文涛,麦震,夏岩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4207号原告:耿文涛,男,1972年1月25日生,住金普新区。被告:麦震,男,1972年12月17日生,住金州区。被告:夏岩松,女,1971年5月5日生,住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涛与被告麦震、夏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涛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耿文涛负担。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