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祖雨、周富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雨,周富有,陈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周祖雨(周祖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史世霞,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周富有,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梅英,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祖雨与被执行人周富有、陈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富有、陈梅英即日向申请执行人周祖雨偿还借款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周富有、陈梅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周富有银行存款人民币8081.0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富有、陈梅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严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