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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向波、王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波,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向波。被执行人王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向波、王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依法将向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X号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107民初69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向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X号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