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向波、王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波,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向波。被执行人王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向波、王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依法将向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X号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107民初69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向波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X号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