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某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某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区政大楼。法定代表人薛立金,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玉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某倩。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岱费征字[2016]1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彭某倩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被执行人彭某倩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倩已履行缴款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彭某倩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西宏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人民陪审员 何敬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