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保银与蔡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银,蔡月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98号原告:吴保银,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杰,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光,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月清,男,40岁,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银与被告蔡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保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