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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65号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7173A),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81520-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洪流工业园30号。法定代表人:方正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5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阴市书香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5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王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