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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利凯与白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凯,白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322号原告:王利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维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凯与被告白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