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利凯与白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凯,白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322号原告:王利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维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凯与被告白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