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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姚军、符红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姚军,符红飞,邹伟,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姚军申请执行人符红飞被执行人邹伟被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邹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邹伟、李桂英、邹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伟、李桂英、邹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伟、李桂英、邹旭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