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汉妹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妹,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955号 申请人:王汉妹,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王健,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汉妹与被申请人王健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汉妹在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王健的青田县黄垟乡峰山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工程款40万元,并缴纳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田县黄垟乡政府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健的黄垟乡峰山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工程款(以40万元为限),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觉晓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