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浴申请执行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浴,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66号申请人张浴,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亮,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燕,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张浴申请执行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燕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