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道锋与被告李钊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锋,李钊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76号原告:谭道锋,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钊,男,汉族,农民。原告谭道锋与被告李钊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谭道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道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