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靖靖申请执行薛远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靖,薛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17号申请人王靖靖,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4日,居民,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薛远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居民,现住陕西省汉中市。王靖靖申请执行薛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8民初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靖靖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薛远华给付材料款12000.00元。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薛远华在甘肃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在甘肃中金公司的协助下,已将该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靖靖申请执行薛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