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正红与任朝意、顾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红,任朝意,顾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2民初2800号原告:赵正红,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任朝意,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顾学龙,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赵正红与被告任朝意、顾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红、被告任朝意、顾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正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从2014年8月6日起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从2014年8月6日至2017年7月8日利息为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6日,二被告因开办修理厂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将借款给二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月利息2%,见证人徐某,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余下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任朝意辩称,这个借款是打给顾学龙收到的,我和顾学龙的账算清楚了后我该还多少我就还多少。被告顾学龙辩称,这个借款是我和任朝意共同借款来投资修理厂的,我要求我和任朝意分开来还原告的借款,我和任朝意之间的账再自己算,我和任朝意各自偿还25000元,分为一年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6日,被告任朝意、顾学龙向原告赵正红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2%,每月按时还息,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顾学龙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6日,后再未支付利息。上述事实,原告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任朝意、顾学龙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原告赵正红的合法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被告任朝意、顾学龙未向原告赵正红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任朝意、顾学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赵正红请求由被告任朝意、顾学龙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依法给予支持,关于二被告对于还款分配问题的分歧,不在本案中明确,因二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该笔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利息一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借条上明确约定月利息为2%,被告顾学龙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6日,故原告请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从2014年8月6日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任朝意、顾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正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4年8月6日起,以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向原告赵正红支付利息,直到本判决确定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被告任朝意、顾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