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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邵正君与张添禹、张起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正君,张添禹,张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正君,男,汉族,1945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添禹,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张起贵,男,汉族,1948年1月10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47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邵正君申请执行张添禹、张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张添禹、张起贵共同偿还申请人邵正君借款本金224325元及利息7466.02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85元,保全费1680元,执行费336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添禹、张起贵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添禹、张起贵在红花岗区东联线改造(汽贸城)建设指挥部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款项,由申请人定期到指挥部领取拆迁过渡费以及拆迁补偿款。经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房屋已被拆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用对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4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