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友娣、金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友娣,金江,金少春,查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山。委托代理人:张猛。被执行人:李友娣。被执行人:金江。被执行人:金少春。被执行人:查成霞本院在依据(2015)盱商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友娣、金江、金少春、查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友娣、金江、金少春、查成霞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