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亮亮与李兴志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亮亮,李兴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财保163号申请人:李亮亮,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兴志,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人李亮亮与被申请人李兴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申请人李亮亮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亮亮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亮亮撤回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30元,予以退回申请人李亮亮。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