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丁永丽、付林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英,丁永丽,付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刑初21号自诉人:李献英,女,汉族,1982年12月19日生,现住郑州市。被告人:丁永丽,女,汉族,197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付林强,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生,住址,二人系夫妻关系。自诉人李献英以被告人丁永丽、付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献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献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江发兵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宝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