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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平山县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平山县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红英,任妙丽,李树华,李凌霄,白建飞,潘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8132-4。法定代表人:解兵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平山县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王长峪村。法定代表人:李红英。被执行人李红英,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执行人任妙丽,女,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执行人李树华,男,1946年3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执行人李凌霄,女,194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白建飞,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执行人潘素芹,女,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4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李红英名下的平山镇柏坡西路平安西路南建行家属楼1-3-301房产及冶河东路北圣府怡苑7-3-101房产。2、拍卖被执行人李树华名下的平山县西街村土地及平山镇康乐街西侧房产。3、拍卖被执行人李凌霄名下的平山镇柏坡东路逸格小区2号楼6-201房产一套。4、拍卖被执行人白建飞名下的平山镇柏坡东路逸格小区2号楼6-101房产一套。5、拍卖被执行人潘素芹名下的平山镇冶河东路桥东县医院集资楼四号楼1-101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