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江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江龙,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江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高江龙酒后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人民路与华安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江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江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潍坊市公安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书证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丘市交警大队车管���出具的书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江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高江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江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孟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