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段福生、黎洪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福生,黎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段福生,男,1962年10月12日,汉族,武宁县,被执行人黎洪贵,男,1964年2月29日,汉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段福生申请黎洪贵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洪贵应支付申请人段福生案款122700.0元,承担执行费1740.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22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黎洪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