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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明兰诉张昭、周祥英、张绍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兰,张昭,周祥英,张绍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明兰,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昭,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周祥英,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绍聪,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明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昭、周祥英、张绍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303执1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周祥英银行存款1084.15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