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学林、陈红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孙学林,陈红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学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陈红君,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如意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学林、陈红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孙学林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学林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账户上的存款758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