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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潘迪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晟泰恒丰报关行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潘迪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晟泰恒丰报关行有限公司,沈振尔,王鑫,陈欣,宁佳,苑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266号被执行人上海潘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大生路10号—405。法定代表人丁文博。被执行人天津晟泰恒丰报关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时尚花园22—01。法定代表人孙立岩。被执行人沈振尔,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原系上海潘迪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欣,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宁佳,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日一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天津代表处办事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苑璐,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上海潘迪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晟泰恒丰报关行有限公司、沈振尔、王鑫、陈欣、宁佳、苑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一庭于2013年1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