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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皓与鄢三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皓,鄢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曾皓,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鄢三福,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曾皓与鄢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