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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德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33号罪犯邓德珍,女,1978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德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德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德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获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德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德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邓德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德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30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