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刑初99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百祥镇。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黑龙江省海伦市百祥镇百合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主管海伦市百祥镇百合村一、二、三组(原百合村)工作,海伦市水务局在2014年10月13日拨给百祥镇百合村防汛物资款85000元钱,2014年10月16日张某某在百祥镇经管中心把这85000元钱支出来,未交给百合村会计齐某某入村财务账,张某某付给百合村农民王某某修复通肯河二排干承包费26000元钱,张某某以付给伦河镇沿伦村农民于某某的挖掘机给原百合村二排干渠抓土方工时费59000元的方式把59000元钱套出来,用于支付2010年张某某去北京接上访的本村村民和2013年张某某和齐某某去沈阳市刘二堡考察蔬菜大棚的费用合计24000元,余下的35000元被张某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支出,案发后张某某将全部赃款上缴检察机关。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惩处,并提交了户籍证明、记账凭证、防汛物资款85000元拨款票据、支款票据、百合村入账票据、证人于某某、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08年10月任海伦市百祥镇百合村民委员会主任。2014年10月13日海伦市水务局拨给百祥镇百合村提防维修款8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从百祥镇经管中心将款支取出来,并未入村委会账目。被告人张某某用该款支付给赊欠该村农民王某某修复通肯河二排干渠承包费26000元,扣除自己垫付2010年4、5月份去北京接访费用11600元、2013年去沈阳市刘二堡考察蔬菜大棚旅差费12400元,余款35000元被被告人张某某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2014年年末,被告人张某某以海伦市伦河镇沿伦村农民于某某的名义虚构一张维修通肯河二排干渠的假收据(金额为59000元),与王某某的收据(金额为26000元)一并交给村委会财务平账。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75年2月28日,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2.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到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交待其贪污的犯罪事实。3.任职说明,证实张某某从2008年10月至现在任百祥镇百合村民委员会主任,主管百合村一、二、三组(原百合村)全面工作。4.海伦市水务局、海伦市百祥镇记账凭证,证实海伦市水务局于2014年10月13日将防汛物资款85000元拨到百祥乡财政所。5.海伦市水务局、百祥镇财政所说明两份,证实2014I年10月13日海伦市水务局拨付海伦市财政下达的百祥乡百合村防汛工程款85000万元,此款拨到百祥乡人民政府国库专户,2014年10月16日由百祥镇财政国库专户拨给百祥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专户。6.百祥镇财政所资金使用报告申请单,证实百祥镇财政所拟将85000元拨给百祥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用于通肯河堤防维修。7.防汛物资款85000元拨款收据、支款票据、百合村入账票据,证实张某某从百祥乡经管站支取了海伦市水务局拨的防汛物资款85000元。8.百合村动用资金审批表,证实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支取二排干修复款85000元。9.百合村支款票据、合同书,证实2014年7月25日付给王某某通肯河二排干修复费用26000元。10.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自1999年1月至2016年3月任百祥镇百合村民委员会会计,负责原百合村的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2014年10月海伦市水务局拨给百祥镇原百合村85000元防汛物资款,村委会主任张某某支取出来后未交给其保管。2014年末张某某找其结算原百合村收支时,给其一张85000元的动用资金审批表、一张付给王某某维修二排干渠承包费26000元的收据和一份王某某承包二排干渠合同。张某某让其写了一张付给于某某二排干抓土方款59000元的收据,找于某某签字后,把59000元的收据交给其入村财务账了。2010年张某某去北京接百合村上访农民,自己花了一万多元钱,2013年张某某和其去沈阳刘二堡考察蔬菜大棚,张某某花了1万多元钱,这两万多元钱费用百合村没有处理过。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担任百祥乡党委书记,张某某2010年到北京接上访农民的费用,百祥乡政府没有处理。1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张某某找其用挖掘机干修河坝的活,工钱是36000元。2014年末,张某某找其出具一张59000元的收据,说原百合村有费用要处理,其在收据上签字,但其没有得到59000元钱。1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承包百合村北二干渠修复的活,承包费是26000元,2014年11月张某某给其26000元钱。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任百祥镇经管中心现金员,2014年10月16日百祥乡财政所拨到经管中心专户修二排干工程款85000元钱,张某某经百祥镇镇长审批后支走85000元钱。15.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侵吞国家防汛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上缴赃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韩 秋审 判 员 白永顺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