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富伟、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伟,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41号申请人:陈富伟,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富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执字第34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6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恢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