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单春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春宇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1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春宇,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高中文化,宾县联通公司职员,中共党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宾县。2016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春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单春宇因生意急需用钱,伪造了自己所有的宾县居仁镇老供销社楼下商服房的产权证,以此证作抵押,通过朋友张某2在胡某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公安机关鉴定,单春宇提供给胡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案发后,单春宇通过妻子李某艳已偿还了涉案的全部欠款,并得到谅解。经侦查,单春宇于2015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单春宇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单春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单春宇因生意急需用钱,伪造了自己所有的宾县居仁镇老供销社楼下商服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用此证作抵押,通过朋友张某2在胡某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鉴定,单春宇提供给胡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案发后,单春宇通过妻子李某艳已偿还了涉案的全部欠款,并得到谅解。单春宇于2015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12月8日,宾县人民法院移交胡某诉被告人单春宇、李某艳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审查认为,单春宇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发现单春宇利用合同,虚构事实,伪造房屋产权证,涉嫌经济犯罪。将此案移交宾县公安局查处。2015年9月16日,单春宇在宾县交警大队被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单春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无前科劣迹。3、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单春宇伪造的其所有坐落在居仁镇本街砖混结构126平方米商服,房权证为NL××8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情况。4、收据、房屋买卖契约书:单春宇、李某艳将坐落在居仁镇供销社集资楼楼房(房权证NL××86号)以37.8万元卖给胡某。5、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两份:房屋所有权人单春宇,房屋坐落在居仁镇本街,房号NL00086,砖混结构贰层126平方米房屋;潘龙所有的房号00000549号房屋所有权证样本。6、谅解书:胡某收到单春宇妻子李某艳偿还欠款11万元,加上以前所还欠款,已全部还清。对单春宇给予谅解。7、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与单春宇、胡某是朋友。2012年12月末的一天,单春宇通过其向胡某借款20万元,用单春宇房子抵押,胡某和单春宇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其作为见证人签字。单春宇将居仁镇老供销社的商服房屋产权证交给胡某,之后又找李某艳在契约书上签的字。8、证人胡某的证言:2012年12月31日,其通过张某1借给单春宇20万元钱,单春宇用居仁镇本街供销社集资楼抵押,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约定2013年12月31日还款,利息3分。付过几次利息。后借款到期,单春宇没有还款,其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发现单春宇给其的房照是假的,该房在银行做了抵押贷款。9、被告人单春宇的供述:2012年12月31日,其着急用钱给其在鸡西投资的砖厂工人开工资,便通过张某1帮忙联系,向胡某借款20万元,用其所有的居仁镇供销社集资楼做抵押,房产证是其通过小广告做的假的。原始的房屋产权证在银行抵押贷款了。其与胡某签了房屋买卖契约书,约定到期不还款,房子归胡某所有,其给胡某出具37.8万元的购房收据。10、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胡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发单位盖章处印章痕与公安机关在宾西房管所调取的同一时期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填发单位盖章处印章痕不是同一印章形成。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春宇为用于借款抵押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单春宇如实供述其罪行,借款已全部偿还并取得出借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原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春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国家伟审判员 郝文军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英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