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4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岳树莲申请执行王丽琼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树莲,王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树莲,女,1961年4月15日生,罗平县人,汉族,住罗平县大水井乡革来村委会革来村。被执行人:王丽琼,女,1978年11月17日生,罗平县人,汉族,住罗平县大水井乡大水井居委会皮桶寨村。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546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王丽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王丽琼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经对被执行人调查了解后,被执行人同意现在每个月支付三百元案款,待以后条件好转再履行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