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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婷婷与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婷婷,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598号原告:谢婷婷,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木萨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勇,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系原告丈夫。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理想520大厦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夏尚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乌奇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夏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系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谢婷婷诉被告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神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婷婷撤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谢婷婷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 吉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