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068号原告李槐珍诉被告余平、荆道秀、余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槐珍,余平,荆道秀,余梓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068号原告:李槐珍,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舜陵镇建设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余平,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新村(002)***室。(原告未提供其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荆道秀,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住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新村(002)***室。(原告未提供其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余梓菲,女,201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幼儿,住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新村(002)***室。(原告未提供其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槐珍诉被告余平、荆道秀、余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槐珍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槐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槐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槐珍负担。审 判 员 邓双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沂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