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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盛道明、陈贤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道明,陈贤福,穆方宏,徐建,贾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盛道明,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陈贤福,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穆方宏,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建,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贾良宏,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道朋、陈贤福、穆方宏、徐建与被执行人贾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