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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荣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荣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330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飞,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爱,永康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荣广,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荣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