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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龙美与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美,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499号原告龙美,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荥经县大田坝乡熊家山工业园区。负责人杨能军被告张兴贵,男,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双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美诉被告荥经华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兴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指定期限内,因原告龙美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