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力与欧阳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力,欧阳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力,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欧阳桂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冯力与欧阳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欧阳桂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冯力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八日书记员 何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