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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力与欧阳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力,欧阳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力,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欧阳桂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冯力与欧阳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欧阳桂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冯力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八日书记员 何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