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覃东祖、韦利玲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东祖,韦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覃东祖。法定代理人覃某。被执行人韦利玲。申请执行人覃东祖与被执行人韦利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46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利玲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覃东祖的法定代理人覃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利玲支付覃东祖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间的抚养费3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韦覃东祖的法定代理人覃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覃某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覃东祖的法定代理人覃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牙政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