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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中帅申请执行牛秀玲、宋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帅,牛秀玲,宋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中帅。被执行人牛秀玲。被执行人宋海宝。本院在执行郭中帅申请执行牛秀玲、宋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牛秀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需对已冻结存款进行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秀玲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并将该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