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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涛与柳启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涛,柳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赵涛,女。被执行人柳启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涛与被执行人柳启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柳启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涛自愿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