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074号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十建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中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司光吾,南通十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林、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广场),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彬,万达广场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南通十建公司诉被告万达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9元,由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