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雷永本与段文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本,段文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979号申请执行人雷永本,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文选,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雷永本与段文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雷永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94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尚未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段文选的执行请求。雷永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代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