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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月云、方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月云,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谢月云,女,1968年10月24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执行人:方敏,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赣073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谢殿臣审 判 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