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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思颖、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思颖,阮培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杨思颖,女,1999年8月26日出生,毛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被执行人阮培东,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杨思颖与被执行人阮培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阮培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思颖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阮培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经核实,申请人杨思颖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合议,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给予申请人杨思颖1700元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杨思颖的债权得到先行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