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珍容、张建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珍容,张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徐珍容,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证件号码362527197112050022。被执行人张建兴,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地址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珍容与被执行人张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兴有存款1290元,本院已经依法进行强制扣划措施,且被申请人徐珍容已经领取。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兴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0.8万元,目前尚有0.671万元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