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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平与郑金生、雷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郑金生,雷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民初1137号原告:陈平,男,1963年10月13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秋英(系陈平妻子),女,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郑金生,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雷新英,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陈平与被告郑金生、雷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生、雷新英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金生、雷新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金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09年6月2日向陈平借款25000元。上述借款发生在郑金生与雷新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经催收,至今未偿还。郑金生、雷新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2日,郑金生以需要资金为由向陈平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向陈平暂借25000元。此据,郑金生,2009年6月2日”。陈平依约现金交付了借款。另查明,郑金生与雷新英于199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8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郑金生向陈平借款,并出具《借条》,陈平依约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未约定借款利率,陈平主张按年利率6%,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由郑金生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郑金生向陈平借款25000元,发生在其与雷新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雷新英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郑金生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雷新英应与郑金生共同偿还陈平借款25000元,并承担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郑金生、雷新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陈平的主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陈平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金生、雷新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平借款2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郑金生、雷新英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雅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