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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齐帅豪、刘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帅豪,刘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59号申请人:齐帅豪,男,汉族,2001年2月28日生,住西华县。法定代理人:齐春海,男,汉族,1943年11月9日生,住西华县,系齐帅豪的爷爷。被申请人:刘娟,女,汉族,1978年4月5日生,住西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娟是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齐二军于2002年5月20日因病去世,刘娟于2003年3月即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刘娟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娟,女,汉族,1978年4月5日生,住西华县××前××行政村前××号,系申请人齐帅豪的母亲。被申请人刘娟于200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齐帅豪申请宣告刘娟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寻找刘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娟下落不明已经14年之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娟失踪;指定齐春海为失踪人刘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婕 搜索“”